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日前牵头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以下全称《办法》),具体了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情形、磋商意见书内容等,更进一步前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哪些情形积极开展赔偿金磋商?《办法》规定,所称之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伤害再次发生后,由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登录涉及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积极开展的磋商活动。
工作部门应该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情形还包括:再次发生较小及以上脑溢血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界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令开发区再次发生环境污染、生态毁坏事件;再次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牵涉到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拒绝赔偿金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不限于本《办法》。根据《办法》,生态环境、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以下全称“工作部门”)经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登录,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牵涉到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应该由先找到的部门与涉及部门展开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工作部门应该就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悉数展开磋商,其他涉及部门应该大力因应。工作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应该书面通知生态环境伤害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拒绝生态环境伤害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获取除牵涉到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外的证据材料,明确还包括:行政处罚案卷;刑事案件案卷;各项损失的凭证;勘验笔录;检测、监测报告;生态环境伤害检验评估报告及修缮方案;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涉嫌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检报告等;涉案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水处理许可证等行政审核文件;其他证据。
工作部门可以登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生态环境伤害检验评估机构对伤害情况展开检验评估,并制定修缮方案。赔偿金磋商明确流程有哪些?《办法》规定,工作部门应该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构成磋商意见书,还包括赔偿义务人基本信息;伤害事实、有关证据及赔偿金理由;检验评估结论;修缮方案;赔偿金责任及遵守赔偿金责任的方式与期限;借贷方式;其他事项。工作部门根据案件情况,确认赔偿义务人,向赔偿义务人发布命令磋商通知书并附磋商意见书。赔偿义务人应该自磋商通知书递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对系统意见,指出否表示同意磋商;逾期并未对系统意见的,视作不表示同意磋商。
赔偿义务人表示同意磋商后,工作部门应该及时的组织磋商。磋商应该就伤害事实和程度、修缮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金的责任分担方式和期限等明确问题再行展开。磋商可以采行多轮磋商方式。
每轮磋商完结后,应该构成磋商记录,经磋商各方比对后签署;赔偿义务人拒绝接受签署的,视作中止磋商。《办法》明确提出,工作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可以聘用律师,帮助其办理磋商事宜。赔偿义务人聘用律师代理的,应该向工作部门递交代理申请。磋商中,赔偿义务人对检验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该获取涉及证据不予证明;工作部门可以邀检验评估机构给与当面说明、回应,或邀有关专家对检验评估结论展开审核。
磋商中,工作部门不得对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还包括清理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缮费用、生态环境修缮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伤害导致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检验评估、生态环境伤害修缮后评估等合理费用展开处分和移转。确需处分和移转的,应该就处分和移转情况展开公告,并呈报赔偿金权利人表示同意。经磋商达成协议一致意见后,工作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签定赔偿金协议。
赔偿金协议还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伤害事实、有关证据及赔偿金理由;当事人对检验评估结论、修缮方案的意见;遵守赔偿金责任的方式和期限;借贷方式;修缮启动时间和期限;修缮分担主体;修缮后评估拒绝;争议的解决问题途径、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置及其他事项。赔偿金协议一式五份,赔偿金权利人及其登录的工作部门或机构掌三份,赔偿义务人掌两份。
拒不履行协议的怎么惩戒?《办法》规定,签定赔偿金协议后,赔偿义务人自行修缮或者委托修缮的,赔偿金权利人前期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伤害调查、检验评估、修缮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交纳。赔偿义务人导致的生态环境伤害无法修缮,实行货币赔偿金的,由赔偿义务人交纳赔偿金资金。
涉及费用和赔偿金资金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益,全额交纳同级国库,划入财政预算管理。对于签定赔偿金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办法》明确提出,工作部门应该将其作为企业环境明知情形,递交“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平台,并实施牵头惩戒。签定赔偿金协议后,工作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司法证实。
经司法证实的赔偿金协议,赔偿义务人不遵守或者不几乎遵守的,工作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证实赔偿金协议违宪的,工作部门应该与赔偿义务人新的展开磋商。
赔偿义务人不表示同意磋商,或者磋商并未达成协议完全一致的,工作部门应该及时驳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磋商达成协议部分意见完全一致、部分意见不完全一致的,工作部门应该就未达成协议一致意见的部分及时驳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工作部门驳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反对控告。《办法》规定,磋商启动后,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起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注册留存。
赔偿义务人分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无法减免法律、法规规定的导致生态环境伤害违法行为应该分担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大力遵守赔偿金协议的赔偿义务人,赔偿金权利人可以将遵守情况获取给人民法院作为定罪量刑参照,获取给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磋商过程中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工作部门可以邀专家和利益涉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组织参与赔偿金磋商。工作部门应该主动发布赔偿金磋商信息,拒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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